吉财粮〔2018〕76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证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为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证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按照动态奖励机制,每年中央财政根据近五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重新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
(一)奖励入围条件。
1、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不含地级市,含市辖区)。
2、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产粮大县前100名的县。
(二)奖励资金的分配。
1、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
2、奖励资金分配根据入围县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上一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我省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由财政部平衡后确定。
3、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情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4、常规产粮大县设置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主要以《吉林统计年鉴》为依据。
二、产油大县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按照国家要求,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我省的入围条件为近三年油料作物平均产量基本达到2.5万吨的县(市)级行政单位。
(二)奖励资金的分配。
1、省财政根据近三年分县分品种油料产量(含大豆、葵花籽、其他油料作物,下同)及平均折油脂情况,作为奖励因素,测算确定各县(市)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2、为鼓励我省大豆的生产,对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
3、资金分配以油料作物中大豆、葵花籽和其他油料作物产量及折油脂比率分别为17%、39%、31%等因素进行计算。
4、产油大县设置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主要以《吉林统计年鉴》为依据。
三、制种大县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制种大县等范围内,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市县给予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分配。
奖励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一定三年。分年度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综合考虑预算安排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商品粮大省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商品粮大省奖励范围为13个粮食主产区。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中央财政根据获奖省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及上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因素分配奖励资金,两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98%、2%。
2、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情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3、商品粮大省设置最低奖励标准。
五、“优质粮食工程”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范围为有建设“优质粮食工程”需求的市县。
(二)奖励资金分配。
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市县上报的三年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原则上按经核定的投资规模进行测算,每年根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数额、省及市县三年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给予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五)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可用于补齐部分产粮大县因调整种植结构、粮食产量下降而减少的资金奖励,推进种植结构调整。视条件用于扩大青贮玉米饲料试点,开展粮经饲相结合,加快玉米消化转换等。具体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
(六)“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主要是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建立专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六、奖励资金的拨付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按照测算到县(市)、拨付到县(市)的原则,中央财政已测算分配到县(市)的,省财政及时如数下达县(市)财政,不截留、挪用;需省财政测算分配的,由省财政按本办法测算分配到县(市)后尽快办理拨款。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奖励资金用途抓紧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违反规定,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财政部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二)各有关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属于项目资金的,要不截留、不挪用;同时,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省财政厅将逐步完善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备案制度、县(市)奖励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
(四)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将继续按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要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相关绩效评价办法,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五)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按时上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资料,提高数据准确性。如未能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
八、责任追究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奖励资金申报环节。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奖励资金分配环节。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奖励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分配到县(市)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奖励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省和县(市)财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7]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