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预〔2017〕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7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
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统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吉林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五”战略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为根本,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尤其是财政困难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健全完善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各级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行正向激励,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建立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市县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坚持依法施策,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核定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应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入学,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籍随人走,人籍相符”的原则,加强学籍管理,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整合现行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当地学生、随迁人口子女,均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
3、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让随迁人口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支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4、全面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凡在我省公办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政策;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
5、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继续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开展“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试点工作,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奖补普惠性民办园,为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
(二)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6、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从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制度政策入手,加强分类指导,在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基础上,加快理顺管理体制。
7、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激励机制,同步完善动态可调整、稳定可持续、责任分担合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完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缴费,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持续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8、推进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加快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建设,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一卡通”就医和直接结算,完善城乡医疗保险电子化服务和移动支付,实现全省城镇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智能监控监管和定点机构管理。扩展医疗保险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功能,覆盖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异地结算,首批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9、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的统一。
10、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按常住人口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医疗公共服务体系。
11、支持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鼓励与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12、落实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参保缴费面。省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和标准给予缴费补助。各地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持有居住证人员,按规定给予政府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13、支持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提高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服务保障。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人数给予奖补。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4、完善就业资金分配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调整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结构,结合全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
15、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在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
16、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劳动者三年技能提升计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17、省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资金分配按照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区域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和财政困难市县倾斜。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省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五)省对市县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
18、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分配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市县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增强市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
19、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对民生支出需求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县(市),提高补助系数,增强县(市)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
(六)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20、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级财政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等方式,支持地方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方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21、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安居问题。支持将在城镇落户的农民、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2、省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专项资金时,要考虑各市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因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23、支持就地就近城镇化。支持县城提质扩容、做大做强特大镇和示范特色镇。鼓励和支持各地对特色城镇示范镇围绕农民市民化先行先试,开展综合配套改革,为农民进城提供各项保障。统筹用好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特色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4、贯彻落实“三权”分置改革,维护农民利益。市县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25、要通过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等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省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市县落实好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各市县政府尤其是中心城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