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经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于2024年11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2024年10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省《通知》在国家《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省适用税额标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以及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的减免税政策等。
二、政策解读
(一)科学拟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国家《办法》将全国各省划分成7个档次,对每档分别设定不同的地表水、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我省与陕西、宁夏、辽宁、黑龙江同档,执行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0.3元/立方米,地下水0.7元/立方米。同时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0.008元/千瓦时,原则上不高于费改税前水平;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情形要从高确定税额。据此,我们参考我省原水资源费标准,拟定了各行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适用税额,具体包括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以及发电用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用水等适用税额。按各项税额综合测算,我省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0.30元/立方米、地下水0.70元/立方米,符合国家最低平均税额规定。(具体分行业税额标准参见《通知》附表)
(二)合理确定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国家《办法》规定,在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时,可以扣除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分类标准,我省属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中的一类地区,漏损率应控制在10%以内。同时考虑到全省各地供水管网漏损率实际较大情况,对此,我们既兼顾国家政策目标,又贴合供水企业实际,采取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过渡期政策,2024年至2026年为16%,2027年至2028年为13%,2029年及以后为10%。通过设置过渡期,逐步降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既缓解因改革试点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又能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管网维护改造、加大节约用水和打击违规取用水行为,体现水资源税改革节水导向。
(三)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国家《办法》规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据此,我省对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对循环式火力发电等其他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四)明确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税政策。我省《通知》明确,在试点期间,对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支持我省农业发展。
(五)设置取水许可证办理过渡期。为确保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对于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我省《通知》明确,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在此期间缴纳水资源税按正常标准适用税额执行;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24年12月1日起发生的取用水全部视同超计划取用水,按照超计划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全部取用水的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