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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2-09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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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吉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吉政办发[2020]33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夯实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制度依据。现就《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规定》,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明晰出资人责任、厘清职责边界、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科学高效履职,积极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快构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框架,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证政策制度公平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金融资本、国有金融机构概念的界定,出资人与受托人的具体职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参与出资企业重大决策的程序和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等。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独资、全资、控股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质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保持国家对重点法人金融机构的控制力。三是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拟订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等工作。四是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等。五是督促检查国有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六是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特殊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委托管理并非“一委了之”,财政部门仍要坚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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