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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1-30 1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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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和减税降费工作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随之更加规范,国家和省出台多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企业和个人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不断减少,收费标准不断降低,有效减轻了社会缴费负担,为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宣传力度,深化社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理解认知,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进行简要解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定义和特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普遍性。以证照费为例,首次办理身份证、户口本,是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但遗失补办时则要收取费用。二是限制性,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三是服务性,如诉讼费、仲裁收费。四是补偿性,如水土保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等。

另外,不是所有收费都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考驾校交给驾校的收费、做车检交给车检所的收费,都是市场行为,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只有考试通过交的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政府提供非普遍公共服务时收取,体现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不能让政府为部分人群的服务,让全体纳税人买单。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管理权限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其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以及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我省于20166月实现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征收”,目前,我省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为国家设立,其取消、停征、减免权限在国家层面,地方主要以贯彻落实减免政策为主。

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减免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主要集中在暂停征收、取消或是调整收费标准方面,部分减免政策在收费项目设立、制定收费标准时,有配套的减免政策(例如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费等)。我们对上述政策以外的国家和省单独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近年来出台政策列举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四)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规定,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免征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吉财税〔2020794号),明确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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