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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 2012-12-11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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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基本模式

    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主要考虑:一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符合国情、省情,有利于把公平和效率原则较好结合起来。二是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这一制度模式,新农保与此保持基本一致,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三是建立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适应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大的特点。

  ( 二) 筹资方式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按年缴费,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主要考虑:让农村居民看得清楚、算得明白,具有弹性,同时也有利于经办机构操作。为充分适应地区差异性,还允许试点地区增设档次。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主要考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集体在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一些村集体有经营性收入。因此,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同时,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改制,因此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我省的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有投入,而不是仅仅让农村居民自我储蓄。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有利于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符合新农保低水平起步、“保基本”的原则,也是现实财力可以承受的。同时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助,我省最高补助额度为50元,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尽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也有助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明确划分责任。

    (三) 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需补缴,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主要是考虑:不需补缴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制度的普惠性,否则会把一批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挡在门外;但也要注意防止“逆向选择”,就是有经济能力也不参保,等到年老时领取国家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父母享受,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体现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促进家庭和睦。

    (四)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新农保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农村居民符合领取条件,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公平和普惠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国家和省里将根据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我国目前老年人平均余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按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也采用这样的办法。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可以依法继承,体现保护个人权益;但政府补贴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不应个人继承,而应该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管理和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为做好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和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和各试点县(市、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和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及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和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向村屯的延伸。

    试点地区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趟出路子。要妥善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同经办服务机构的关系,积极指导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经办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确保配套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各级新农保经办服务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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