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障线。2005年,我省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建设,2007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制度的通知》要求,我省先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3号)、《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07]6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08]3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3号)是实施我省农村低保制度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省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农村户口,其家庭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
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的核定
《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成员;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家庭经营的纯收入、工资收入(主要是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申请、审批程序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收入核查。由村评议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算,按困难程度分类分档。
3、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困难对象名单等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农村低保金个人储蓄折(卡)》,登记造册,统一编码建立低保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6、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政府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