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居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2006年,国家颁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新《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为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执行工作,我省重新修订出台了《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贯彻落实新《条例》出台的一个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办法》主要内容:
(一)享受五保对象待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取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 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取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村民因年幼、残疾等原因,五书写能力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村民小组、其他村民或者其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申请应当在10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五保供养待遇
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给予下列供养待遇: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床单、被褥,每年冬夏两季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以及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及时治疗其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五保供养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供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四)五保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管理等部门,以本行政区域农民上一年度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在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条件下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