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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问题
发布时间: 2012-12-13 13: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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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

    省委、省政府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于2006年制定《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草案)》(吉发[2006]1号)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思想,规划了到2020年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远景目标。提出到2020年我省新农村建设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生产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明显优化,农业基础设施完备,产业整体素质和效益大幅度提高,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生活宽裕。农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快速发展,工农、城乡、地区之间差别明显缩小,农村全面实现小康。乡风文明。农村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农民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治安得到有效治理成效显著,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村容整洁。农村的基础设施得到根本改善,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管理民主。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水平全面提高。各项民主制度健全,村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享有充分管理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关于省委、省政府2010年启动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

    千村示范。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选择基础好、人口集中、空间布局相对合理的1000个示范村,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强化基础,完善功能,带动周边村屯发展。同时按照分层推进、梯次跟进的原则,着眼于构建新型村镇布局体系,再规划一批重点村,将重点村打造成示范村。到2020年这些示范村成为联结城乡、辐射周边、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

    万村提升。全省现有9997个村,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环境整治,改善提升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人与自然相互协调的生态和人居环境。

    (三)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是提升新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素质的结构优化升级。二是推广新技术,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产作物品种和优质畜禽品种选育,加快农业实用技术和新技术推广步伐,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三是规划建设新村镇。主要是构建村容整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村镇。四是培养造就新农民。主要是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的新型农民。五是构建完善新体制。关键是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旧体制,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工农联动的新体制,建立新的城乡关系和工农关系。六是建立健全新机制。主要是建立完善政府支农的政策机制、以工补农和以城带乡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机制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七是培育发展新组织。主要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典型,强化培训,加快立法综合措施,按照自愿、互利、协作、发展的原则,加快发展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八是拓展启动新市场。主要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市场竞争主体,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业等内容。

    (四)关于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政策

    2006年我省设立了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拓展资金的集聚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根据《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和《吉林省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统一管理和审批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2008]797号)。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贴息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吸引和带动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外资等各类资金投向农村,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

    1、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有所侧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型建设项目,用于秸秆燃气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最急迫的问题。

    (2)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3)机制创新,提高专项资金政策效应。充分调动各方面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2、 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用途

    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里确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列入建设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以及省里统一安排的其他专项支出。

    3、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支出的范围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清洁能源、安全饮水等项目建设补助。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村级信息服务、文化活动室(馆)、村部建设、卫生所(院)等项目建设补助。

    (3)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村泥草房改造、村屯垃圾及污水处理、改厕、公共厕所及农户用于改善生产生活设施的支出等项目建设补助。

    (4)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牧业小区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项目建设补助和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5)其他省级专项支出项目。

    4、 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省农委每年年初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下发《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指南》,并组织进行项目申报、筛选和项目审核。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指南》要求,共同编制审核项目,分别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助项目。省农委、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交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初步拟定资金补助计划,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确定资金补助规模,经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5、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下达时间

    省财政厅在接到省级专项资金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指标文件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30%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乡镇财政所(分局)。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仍未按项目要求使用,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另行研究安排项目。 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实行报账制。新农村建设项目完工后,市(州)、县(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后,编制资金决算表。

    6、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每年不定期对上年或当年批复拨付资金进行全面检查。 对虚报、瞒报、骗取补助,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项目资金,以及未按省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对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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