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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直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吉财库〔2022〕301号)
发布时间: 2022-05-31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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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直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吉财库〔2022〕301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吉林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3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报范围为省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省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二、编报内容
  各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编报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是认真做好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二是加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核分析。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做好审核工作,不断强化主体责任,杜绝基础性错误,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详细分析报表项目数据变动原因,探索新的分析方法和模式,深挖数据价值,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工作组织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规范基础管理。各部门应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三)做好系统应用准备。各部门应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报送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认真组织参加网络培训。省财政厅将于近期通过网络发布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操作培训内容,各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按时完成编报。各部门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2021年度政府部门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四、其他事项
  (一)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2021年度省直部门财务报告审核,请省直各部门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二)各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联系电话:0431-88550805  88550868。


附件1: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资料.doc
附件2:省本级登录账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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