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政务公开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下载专区
关于开展吉林省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吉财库〔2022〕302号)
发布时间: 2022-05-31 17:13:00
来源:
访问量:
关于开展吉林省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吉财库〔2022〕302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吉林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3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2021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要求,扎实有序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应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指导,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之间的衔接。密切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制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制工作始终。
  (二)规范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
  (三)注重分析利用。各地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工作,多渠道收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对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
  (四)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建设“传帮带”机制。要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各项制度要求,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认真组织参加网络培训。省财政厅将于近期通过网络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操作培训内容,各地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使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组织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乡镇政府及其预算单位作为县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财务报告。
  (三)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21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市(州)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21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四)确定编制范围。各地应按照部门操作指南规定,认真梳理本地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五)做好对账抵销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六)披露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各地应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基金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七)加强数据审核。各地应严格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做好审核工作,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按时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请各地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工作总结请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2022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地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馈。联系电话:0431-88550805  88550868。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