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吉财监函〔2025〕555号
吉林霞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吉财监通〔2024〕226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吉霞光会专审字〔2023〕011号)及相关工作底稿开展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实际经营地址变更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024年6月,你所将经营地址更换为吉林高新区北奇科技园7楼701室,截至2024年12月,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四)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
(二)王永刚在你所挂名,未实际执行业务。
王永刚在重庆移通学院和重庆翔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的同时,在你所挂名,未实际执行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如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厅拟依法对你所给予警告。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