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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5〕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5〕259号
当事人:王永刚
地 址:吉林市世贸广场3号楼5层06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吉财监通〔2024〕226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执业的吉林霞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吉霞光会专审字〔2023〕011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在重庆移通学院和重庆翔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的同时,在吉林霞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挂名,未实际执行业务。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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