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229号
吉林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8月9日至9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提前确认收益15000万元。2023年12月,你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58000万元从该公司购买债权资产包,否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尚未支付交易对价的情况下,对该债权资产包进行拆分转让及债务重组处理,提前确认收益,虚增本期利润1500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
(二)冲减利息支出虚增利润2602.23万元。2023年11月,你公司将计入损益科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602.23万元的利息支出红字冲减,用于增加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成本,虚增本期利润2602.2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的规定。
(三)多确认投资收益1396.55万元。
1.2023年2月,你公司根据集团文件(吉农投〔2022〕363号)将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食品安全有限公司(二级公司)股权无偿划至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按照划出时点时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食品安全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449.32万元确认投资成本,未按照你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61.51万元确认,虚减本期利润512.19万元。
2.2023年3月,你公司根据集团文件(吉农投〔2022〕370号)将吉林省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持有的吉林农投榆树粮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三级公司)股权无偿划至你公司,按照划出时点时吉林农投榆树粮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2986.53万元确认投资成本,未按照吉林省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361.08万元确认,虚增本期利润625.45万元。
3.2023年8月,你公司根据集团文件(吉农投〔2021〕226号)将吉林农投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持有的吉林省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三级公司)股权无偿划至你公司,按照划出时点时吉林省白城牧场有限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3564.55万元确认投资成本,未按照吉林农投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375.74万元确认,虚增本期利润1188.81万元。
上述1-3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和《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一点“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的规定。
4.2023年6月,你公司根据集团文件(吉农投〔2022〕101号)将持有的吉林省农投三江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二级公司)股权注资到吉林省三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按照划出时点时吉林省农投三江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1361.87万元确认投资成本,未按照你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159.75万元确认,虚增本期利润202.12万元。
5.2023年7月,你公司根据集团文件(吉农投〔2023〕121号)将持有的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二级公司)股权注资到吉林省三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按照划出时点时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392.36万元确认投资成本,未按照你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万元确认,虚减本期利润107.64万元。
上述4-5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一条“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的规定。
(四)多计长期股权成本7080.03万元。2023年12月,你公司与吉林省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三级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吉林省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归还对你公司欠款,将应冲减资本公积的7080.03万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多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080.0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的规定。
(五)未按租赁准则核算租赁业务。2023年4月,你公司与一九五三车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入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普路313号1953车文化产业园1号楼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租赁价格每年420万元。你公司核算本期房屋租赁费时,按照5-12月租金280万元的方式进行分摊处理,未按照现行租赁准则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不符合《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一条“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应交增值税292.21万元。
1.2023年,你公司拆借资金利息收入2317.3万元未计提申报增值税,当期应计未计应交增值税131.17万元。
2.2023年,永吉县黄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拆借资金利息收入117.36万元未计提申报增值税,当期应计未计应交增值税6.64万元。
3.2023年8月,你公司处置食堂废旧物取得收入0.98万元未计提申报增值税,当期应计未计应交增值税0.11万元。
4.2023年,你公司应税担保收入2725.79万元未计提申报增值税,当期应计未计应交增值税154.29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应交房产税42.53万元。2023年,吉林市大口钦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永吉县北大湖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吉林市江密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和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等4家公司自用房产应计未计应交房产税42.5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八)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63万元。2023年,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和吉林市大口钦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等2家公司“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70.51万元,未按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6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核算政府补助,提前确认收益1220.61万元。2023年,永吉县北大湖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永吉县黄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和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等3家公司将尚未摊销完毕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提前确认其他收益,虚增本期利润1220.6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规定。
(十)资产处置未履行评估程序。2023年,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车辆一台(残值为1.6万元),转让前未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和《吉林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资产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0.46万元。2023年,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虚增本期利润0.4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十二)工会经费未独立核算。2023年,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永吉县北大湖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等3家公司工会经费未独立建账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7号)第三条“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规定。
(十三)未按照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涉及金额75.6万元。
1.2023年12月,你公司支付一九五三车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70万元,未取得税务发票。
2.2023年6—9月,吉林省三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支付培训费和会议费1.69万元,未附培训和会议通知。
3.2023年,永吉县北大湖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支付修理费1.75万元,报销单据没有维修车辆型号、牌照等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十四)未附餐饮水单报销招待费23.35万元。
1.2023年,你公司支付全年招待费10.28万元,未附餐饮水单或酒水发票未列明规格。
2.2023年,吉林省三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吉林农投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吉林省农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和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4家公司支付招待费13.07万元,未附餐饮水单。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第九条“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
(十五)未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应计未计应交税费426.06万元。
1.2023年,你公司为不属于统借统还的业务开具免税发票2050.17万元,应计未计应交税费116.05万元。
2.2023年,吉林农投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永吉县北大湖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吉林市大口钦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吉林市江密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和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子公司)等5家公司为不构成统借统还的业务开具免税发票共计5476.9万元,应计未计应交税费310.01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十六)应计未计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65.4万元。2023年,吉林省农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列支你公司出资未到位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261.61万元,未做纳税调整,应计未计企业所得税65.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提前确认收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今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冲减利息支出虚增利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进行费用、成本确认,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多确认投资收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核算股权划转和股权出资,将多(少)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更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多计长期股权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核算股权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未按租赁准则核算租赁业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应计未计应交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所属永吉县黄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应计未计应交房产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吉林市大口钦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大口钦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未按规定核算政府补助,提前确认收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永吉县北大湖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核算政府补助,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资产处置未履行评估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工会经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足额计提工会经费,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工会经费未独立核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建账核算。
(十三)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所属吉林省三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四)未附餐饮水单报销招待费问题。根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所属吉林农投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予以改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环节,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五)未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应计未计应交税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所属吉林农投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开具发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六)应计未计应交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吉林省农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改正,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公司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