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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红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整改通知书(吉财监函〔2024〕1668号)
发布时间: 2024-11-12 14: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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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

吉财监函〔20241668

长春红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长红岩会所专审字〔2023〕第2009-1号、第2009-2号)及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所《专项审计报告》(长红岩会所专审字〔2023〕第2009-1号、第2009-2号)存在审计计划未记录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未记录审计结论的形成过程;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中依据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与现行准则不符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五款和第七款。以上问题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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