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13号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5888.0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仅登记各项其他应收款增加及减少的变化,共计828.98万元,未按类别以及债务人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218 其他应收款……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仅登记各项固定资产增加及减少的变化,共计5059.07万元,未按类别和项目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01 固定资产 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10.3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102.54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劳务费”科目核算的专家评审费2.75万元,聘用临时人员公考考官考务费1.52万元,共计4.27万元,在“会议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26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2023年度会费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咨询费”科目核算的质量认证咨询费0.5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3咨询费 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的规定。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22万元。
1.2023年,你单位购置通信终端设备主机1台0.17万元,天然气探测器3台0.33万元,燃气切断阀1台0.36万元,共计0.86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2.2023年,你单位购置涉密专用计算机1台0.79万元,彩色打印扫描一体机1台0.57万元,共计1.36万元,上述设备仅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四)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1.41万元。你单位2023年在核算会议费支出时,核算的时间是9月28日,但原始票据实际开出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时间节点不符,金额1.4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103.53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取得会议费支出票据时,未实际发生现金收支业务,却进行预算会计核算,金额0.99万元。
2.2023年,你单位全年计提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未实际发生现金收支业务,却进行预算会计核算,金额102.54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828.98万元。你单位2023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828.9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会计资料管理不规范。你单位2023年会计记账凭证共25本,记账凭证封面年度编号、本月册数、本月编号、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等信息内容均未填制。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会计资料管理不规范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记账凭证填写完整,妥善保管,保证会计资料完全完整,避免损毁丢失。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