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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教育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5〕12号)
发布时间: 2025-01-09 14: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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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教育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12


吉林省教育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 )要求,我厅于20241129日至1217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6.61万元。你单位2023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中,结转2017-2018年待付报销款6.61万元,在“待发放款项”中挂账,未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307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518.96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绩效奖金、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共计508.38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老干部活动中心供暖设施改造款2.79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会议费”科目核算的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和部门决算培训审核会议费1.76万元,在“劳务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5 会议费 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印刷费”科目核算的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证书印刷制作费5.31万元,在“委托业务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2 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5.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的银行存款利息0.72万元,在“其他收入”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4604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银行利息收入”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18.1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组织开展2023年吉林省青少年冰雪冬令营活动取得住宿费发票一张,金额0.12万元,该发票未填制住宿天数及单价。

2.2023年,你单位支付长春市恒辉图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会务费29.04万元,长春市文缘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会务费4.26万元,共计33.3万元,没有合同协议。

3.2023年,你单位发放老干部活动纪念品0.84万元,没有发放明细表及领取人员签字。

4.2023年,你单位支付职工赴广东省调研毕业生就业工作发生差旅费0.63万元,没有调研相关资料。

5.2023年,你单位工会收到吉林省工会拨付宣传活动经费、职工疗养活动经费、活动器材专项经费等共计80.28万元,没有银行存款回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6.2023年,你单位工会发放中秋节国庆节职工集体福利2.74万元,发放退休离岗纪念品0.2万元,共计2.94万元,没有领取人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19.8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可视化平台开发软件119.8万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2.04万元。你单位2023年收到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2.04万元,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七)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7.67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2年度专家评审费、劳务费、差旅费等共计7.67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43.4万元。你单位2020年及以前年度政法奖金等13项应付款项32.37万元,以及2020年及以前年度应收职工个人欠款等9项应收款项11.03万元,共计43.4万元,分别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3万元。你单位2023年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3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集中采购。不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C0801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七)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九)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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