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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集安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01-09 14: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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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集安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11


集安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915日至1024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净资产变动表,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3.44万元。

1.2023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总支出1122.7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1125.34万元,相差2.64万元,账表不符。

2.2023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中“办公费”11.27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22.07万元,相差10.8万元,账表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8.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劳务费”科目核算的招生办考务费用13.5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26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信息技术维护服务费用0.1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局机关2022年补发基础绩效奖4.47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391.74万元。

1.2023年,你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92万元等,共计15.32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2.2023年,你单位工会委员会支付职工活动支出1.12万元,付款单位是集安市教育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发票名头是集安市教育局。

3.2023年,你单位支付各类考试考务费用、购买考试相关物品、支付考试相关人员餐费及住宿费等,共计79.3万元,无相关考试方案,无法确定相关人员、数量及支付标准。

4.2023年,你单位支付集安市新源客运有限公司校车运营费296万元,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2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2年度电梯维修费0.2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10.03万元。你单位2000年度形成的应收金鼎林纸集团借款105.57万元,应收孙启明3万元等其他应收款项108.57万元;2007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应付财政局周转金借款85万元,应付热力公司2000-2007年欠老热力公司学校取暖费16.46万元等其他应付款项101.46万元,共计金210.03万元,分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1.49万元。你单位职工2023年去长春市、沈阳市等地出差,用现金支付住宿费、机票等共计1.49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303.32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支付律师事务所顾问服务费3万元,集安市亿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工资等4.32万元,共计7.32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集中采购。不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C0801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和‘C0810 商务服务-安全服务-保安服务’”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根据集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向集安市新源客运有限公司支付校车运营费296万元,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及《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九)违反规定长期租赁社会车辆,金额 2.69万元。你单位分别于20221230日和2023411日,与孙世华签订了两份《车辆雇佣合同》,租期分别为202311日至1231日和2023411日至1231日,支付租车费用共计2.69万元。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租赁期限一周以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租赁期限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化整为零’压缩审批层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采取长期租赁或者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实行‘一事一租’制度,严禁租赁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违反规定长期租赁社会车辆问题。根据《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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