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集安市人民法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10号
集安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9月15日至10月24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3.78万元。你单位2023年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中维修(护)费100.68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96.90万元,相差3.78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664.96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奖金404.19万元,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109.89万元,医疗保险38.92万元,住房公积金107.87万元等,共计660.87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广告宣传费3万元,退休福利费1.09万元等,共计4.09万元,分别在“劳务费”、“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41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住宿费0.41万元,取得的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14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报警器1套0.14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0.2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票据电子化软件1套0.2万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263.81万元。你单位2023年采用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63.81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79.72万元。你单位2023年采用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79.72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九)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3.51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2022年及以前年度维修(护)费12万元,支付2022年度差旅费等1.51万元,共计13.51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十)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9.22万元。你单位2011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个人欠款等其他应收款项1万元;2004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个人借款等其他应付款项8.22万元,共计9.22万元,分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0.35万元。你单位2023年向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处置评估费0.35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集中采购。不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C0805 资产评估服务”规定。
(十二)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0.75万元。你单位2023年财政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0.75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十三)扩大支出范围,金额12.25万元。你单位2023年在“办公费”中列支食堂费用12.25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十一)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及时上缴,严禁滞留。
(十三)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今后要严格审核各项支出,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