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9号
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9月15日至10月24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701.80万元。
1.2023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财政拨款收入1408.6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1759.5万元,相差350.9万元,账表不符。
2.2023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表”(财决04表)基本支出545.78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896.68万元,相差350.9万元,账表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954.27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按照“业务活动费用-项目经费”总账科目设置明细账,未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共计916.0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5001业务活动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项目、服务或者业务类别、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按照“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总账科目设置明细账,未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共计38.18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7101行政支出 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89.86万元。你单位2023年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员额人员工资45.1万元,基本养老保险24.51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69万元,住房公积金9.56万元等,共计89.86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44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打印机耗材、移动硬盘等1.44万元,未取得正式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38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1年度租车费0.3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97.4万元。你单位2012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应付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土地测绘队测绘费等其他应付款项104.6万元;1988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胜利村土地出让金、信访局信访维稳资金等其他应收款项92.8万元,共计197.4万元,分别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0.42万元。你单位职工2023年去成都参加培训,用现金支付住宿费、机票等共计0.42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的规定。
(九)以劳务派遣方式变相用工,金额19.84万元。你单位2023年4月与通化市日盛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临时性劳务派遣协议书》,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食堂人员、门卫等共计11人,服务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支付劳务费19.84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十一)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20.6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长春银达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20.6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集中采购。不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C0805 商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的规定。
(十一)扩大支出范围,金额26.47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在“项目支出-国土行业业务管理经费”中列支购买窗帘、窗纱、床品等费用2.08万元.
2.2023年,你单位在“项目支出-国土行业业务管理经费”中列支清雪费用10.13万元.
3.2023年,你单位分别在“项目支出-规划监察拆迁经费”和“项目支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经费”中列支江南府11-1阁楼恢复工程款共计14.26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你单位2007年5月在中国银行集安支行设立集安市自然资源局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专户,用于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预存等,账面余额0.00万元;2010年9月在中国银行集安支行设立集安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专户,用于组织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资金,账面余额107.71万元。截至检查日仍在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撤销。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规定。
(十三)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11.8万元。你单位2021年规划监察执法经费资金结余3.98万元,2022年规划监察执法经费资金结余6.76万元等,共计11.8万元。截至检查日,未及时缴入国库。不符合《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十四)违反规定长期租赁社会车辆,金额3.75万元。你单位2023年分别与集安市鸿图测绘有限公司、集安市顺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支付2023年度租车费用共计3.75万元。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租赁期限一周以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租赁期限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化整为零’压缩审批层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采取长期租赁或者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实行‘一事一租’制度,严禁租赁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以劳务派遣方式变相用工问题。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招、聘用人员,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今后要严格审核各项支出,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问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及时撤销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财政结余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十四)对违反规定长期租赁社会车辆问题。根据《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