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8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4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未按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31.74万元。你单位2023年“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仅登记总账,未按明细分类设置明细账,共计31.7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701 无形资产 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2.1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公务接待费”科目核算的公务接待餐费0.1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7公务接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34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租车费用0.55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防护网维修费0.32万元、联网报警服务费2.06万元、办公室改造维修费1.04万元等,共计3.42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5.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劳务费”科目核算的维修劳务费0.18万元、选调教师评委补助费0.4万元等,共计0.5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26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6.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邮电费”科目核算的电信服务通信费2.5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7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的规定。
7.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单位职工差旅费2.0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1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8.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单位工作人员去外地参加培训及出差补助费用1.74万元,在“培训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1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9.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办公费”科目核算的购买办公用品等0.54万元,在“培训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1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的规定。
10.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印刷费”科目核算的督学工作手册印刷费用0.2万元,在“培训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2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8.79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碎纸机1台0.07万元,配电箱1台0.38万元,安装彩钢房10套8.12万元等,共计8.79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17.6万元。你单位2023年按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7.6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2.29万元。你单位2023年按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2.29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七)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28.83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4年度、2025年度固话通信费4万元;列支2022年度维修费16.1万元,差旅费8.73万元等,共计28.83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87万元。你单位2015年形成的应返还北京鑫海汇文公司质保金2.87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2.97万元。你单位职工2023年去南昌市、深圳市等地出差,用现金支付住宿费0.88万元,机票2.09万元等,共计2.97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支出”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745.14万元。
1.2023年,你单位购置办公桌椅29.57万元,支付保安及保洁员工资4.84万元等,共计34.41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集中采购。不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A06 其他货物-家具用具’、‘C0810 商务服务-安全服务-保安服务’和‘C1204 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分别与吉林省乾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吉林省晟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学校和幼儿园聘请保安及保育员172人,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支付劳务费共计710.7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十一)扩大支出范围,金额34.4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在“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由四平市总工会组织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赴三亚疗养往返机票及补助0.21万元。
2.2023年,你单位无预算列支亮化工程服务费33万元,包括由本单位承担的16.5万元及应由司法局承担的16.5万元。
3.2023年,你单位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教育局关工委聘用人员工资1.2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你单位2015年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大厅分社开立项目资金专户,用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扩大内需国债基建等,截至检查日仍在使用。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规定。
(十三)资产账实不符,金额4.71万元。经对你单位资产盘点清查,4台台式计算机1.91万元,4张会议条桌0.13万元,11张办公桌0.58万元,32把椅子0.79万元,1个讲台0.1万元等,共计4.71万元,有账无物,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问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及时撤销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有关规定对盘亏的资产作出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