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7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4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602.02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绩效奖金270.92万元、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25.78万元、住房公积金154.68万元等,共计599.94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劳务费”科目核算的劳务派遣服务费0.5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26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空调维修费1.09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宣传费0.46万元,在“印刷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23.7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支付公务用车维修费6.96万元、新车改装费12.9万元,共计19.86万元,后附的销货清单未盖公章、无日期,无维修结算清单等。
2.2023年,你单位工会发放生日蛋糕券3.52万元、演讲比赛奖品0.2万元、退休人员纪念品0.13万元,共计3.85万元,领用人未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06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保温餐台2套0.18万元,监控设备10套1.53万元,报警器1套0.35万元等,共计2.06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382.59万元。你单位2023年按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382.59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190.39万元。你单位2023年按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190.39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七)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23.76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2年度劳务费0.32万元,网络升级服务费21.46万元,陪审费1.98万元等,共计23.76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1.96万元。你单位职工2023年去深圳、重庆、厦门等地出差,用现金支付机票1.4万元,住宿费0.15万元;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住宿费0.41万元,共计1.96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支出”的规定。
(九)资产账实不符。2024年11月5日,经对你单位资产盘点清查,现仍在使用的台球桌一套,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2.48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评估费0.7万元,A4复印纸款1.78万元等,共计2.48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集中采购。不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C0805资产评估服务’、‘A090101复印纸’”的规定。
(十一)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8.41万元。你单位2023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8.41万元,截至检查日,未及时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十二)扩大支出范围,金额3.3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在“办公费”中列支食堂费用2.88万元。
2.2023年,你单位在“项目办案经费”中列支四平市总工会组织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赴三亚疗养往返差旅费0.4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你单位2005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开立担保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执行款及担保金。2019年后只存放担保金。截至检查日仍在使用。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有关规定对盘盈的资产进行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及时上缴,严禁滞留。
(十二)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问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及时撤销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