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5〕6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4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683.2万元。你单位2023年在“项目支出”总账科目下逐笔登记发生业务,未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明细账,共计2683.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7101行政支出 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6.3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公务员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3.9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印刷费”科目核算的印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0.4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2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电脑修理费0.29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地球月宣传图板、条幅、展板等共计1.72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8.73万元。
1.2023年,你单位采购LED显示屏14.06万元,未附检验合格验收单。
2.2023年,你单位购买、印刷村庄规划文本、图纸等3.71万元,未附验收清单。
3.2023年,你单位支付职工培训费0.19万元,未附培训文件。
4.2023年,你单位支付修车款0.77万元,未附车辆维修结算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6.24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电脑及配套办公系统1套1.09万元,防盗门1套0.66万元,办公桌椅5套0.25万元,组装电脑3台2.57万元等,共计6.24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2.8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测绘软件1套2.8万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69.25万元。你单位2023年按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69.25万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99.53万元。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个人及单位往来借款、垫付款等其他应收款项32.37万元;2022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办理土地手续款、土地出让金剩余款等其他应付款项67.16万元,共计99.53万元,分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2.26万元。你单位职工2023年去西安、厦门、北京等地出差,用现金支付住宿费1.28万元,机票0.98万元等,共计2.26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支出”的规定。 (十)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56.51万元。
1.你单位“2019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二手房交易中心改造档案库购置办公设备”项目结余资金7.83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
2.你单位“2018年高标准农田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永久村闫家沟南部道路工程”项目结余资金48.68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财政结转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