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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80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09: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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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80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95日至1029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21.04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绩效奖201.73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车辆拦阻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友政务财务系统运维服务费,共计17.76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劳务费”科目核算的装卸搬运服务费0.64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26 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物业管理费”科目核算的值班室用品0.1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9 物业管理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的规定。

5.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水费”科目核算的购买矿泉水款0.7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5水费 反映单位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的规定。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6万元。2023年,你单位购置10把会议椅0.6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规定。

(四)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2.74万元。你单位在2023年列支2022年度燃油费2万元、档案整理费9.56万元、差旅费0.14万元、办公费1.04万元,共计12.74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48万元。你单位2023年“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收职工个人欠款等4项应收款项,共计2.48万元,截至检查日,挂账2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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