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公安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79号
吉林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8月9日至9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6万元。你单位2023年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影视中心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共计1.6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85.16万元。
1.2023年,你单位购买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6笔支出11.54万元,发票填写不全、无领用手续等。
2.2023年,你单位支付检测费、水费、租车费、比赛费等12笔支出61.89万元,无发票、无合同或缺少原始依据等。
3.2023年,你单位报销19名干警去南京、无锡等地差旅费11.73万元,无考察函、调研方案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32.14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热水器、水泵等设备,共计32.14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四)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46.17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2年度老干部生日慰问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款项146.17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金额1.36万元。
1.2023年,你单位购买笔记本电脑1台1.28万元,超过规定价格上限0.58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第八条“通用办公设备(二)便携式计算机。每台便携式计算机的裸机价格上限不超过7,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便携式计算机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购买台式计算机2台1.78万元,超过规定价格上限0.78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第八条“通用办公设备(一)台式计算机。每台台式计算机的裸机价格上限不超过5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的规定。
(六)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金额0.09万元。你单位2023年从零余额账户转款到单位基本户劳务费0.09万元。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的通知》(吉财办〔2021〕900号)四、严格限制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一是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二是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三是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四是报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五、其他事宜:……以后年度实有资金账户违规存有财政资金拨款的,视同骗取预算资金严肃处理”的规定。
(七)违规报销差旅费,金额0.3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出入境管理局重复报销5月10日至11日到梅河口市督导检查差旅费0.25万元。
2.2023年,你单位报销2名干警于2023年5月19日至20日去沈阳参加《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毕业生质量座谈会》差旅费0.18万元,而《出差审批单》只填报政治部1人参加该座谈会,多报销1人差旅费0.1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八)扩大支出范围,金额9.3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2名职工住院慰问金0.3万元。
2.2023年,你单位购买干部履历表9000本1.8万元,实际在职在编民警人数2733人,多购买干部履历表6267本,多支付费用1.25万元。
3.2023年,你单位为非本厅预算单位武警执勤十八中队购买打印纸、笔记本、手提公文包等,共计1.03万元。
4.2023年,你单位为加班民警购买食品,共计6.7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九)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未入账。
1.2023年,你单位供热管网维修改造、更换地下污水管道、更换水泵等,残值未登记入账。
2.2023年,你单位报废执法车辆等资产,残值合计21.17万元,无处置审批手续、无评估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办公设备购置标准,严禁超标准购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问题。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的通知》(吉财办﹝2021﹞900号)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除规定情形外,今后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七)对违规报销差旅费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加大对差旅费报销审核力度,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禁扩大开支,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收入及时入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