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3〕115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23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1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将预算会计账簿“房屋建筑构筑物”0.7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42万元,共计金额1.18万元,编报在部门决算报表“办公设备购置”项目内,相差1.18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67.8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计提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5.97万元、住房公积金8.95万元、个人所得税1.02万元,以及财政统发职工和离休人员工资96.08万元,共计金额122.02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财政拨款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88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培训费”科目核算的举办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培训、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规范培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培训,共计支付讲课费1.98万元,在“劳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6培训费 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的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5.99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在辽源市龙山区龙源酒店召开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现场观摩交流会,支付会务费、餐饮费等会议费1.87万元,取得会议费发票3张,未取得辽源市龙山区龙源酒店会议费明细单据及电子结算单。
2.2022年,你单位支付快递费、邮寄费0.66万元,以及支付购买办公用品0.5万元,共计金额1.16万元,未取得快递、邮寄、购买办公用品清单。
3.2022年,你单位支付长春悦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委机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2笔,共计金额2.96万元,未取得车辆维修费结算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16万元。
你单位2017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16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2.19万元。
2022年,你单位到白城、松原等地出差,现金支付住宿费2.19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符合《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有实行公务卡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是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及08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