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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抚松县水利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3〕1149号)
发布时间: 2023-12-07 14: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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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抚松县水利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31149


抚松县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要求,我厅于2023108日至1024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3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88.49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1-1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累计金额750.67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839.16万元,累计相差88.49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6554.94万元。

2022年,你单位按费用名称设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额6554.94万元,未按其他应付款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307 其他应付款……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5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租车费用1.5万元,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617.0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0.42万元,差旅费报销单小写金额合计数填写错误,未重新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不符合《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吉财会〔2012189号)第四十五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公务接待吉林省水利厅、白山市水务局等单位检查、调研工作,报销公务接待餐费0.32万元,未取得派出单位公函。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完工工程,金额609.93万元,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未取得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不符合《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吉财会〔2012189号)第四十六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结果填写计算与分配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购买防汛防疫用品、办公电脑耗材以及支付汽车租赁费,共计金额6.41万元,验收单、车辆租赁协议,单位未盖章、负责人未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差旅费和专题审计费0.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1502.6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5264.01万元以及应付款项6238.61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4.5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付给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0.9万元、抚松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3.6万元,共计金额4.5万元,列入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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