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3〕1996号
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1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9月对你公司2022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1份业务报告:《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宅维修处拟招租其所持有的房屋租赁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长健评报字〔2022〕第A003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你公司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估价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估价项目档案管理等,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体现在评估项目的承办过程程序执行不到位,评估报告内容不够规范等,在内部审核过程中未能发现这些问题。
(二)评估业务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
1.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
(1)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未披露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的规定。
(2)准则依据中缺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的规定。
(3)权属依据“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宅维修处提供的《权属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权属依据。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的规定。
(4)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已重新修订。
(5)评估结论叙述不包含采暖费与询价记录不符。
(6)评估说明中“评估对象案例表”的层高与询价记录不符。
以上(4)至(6)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2.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底稿封面记录信息不完整。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的规定。
(2)评估说明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叙述提供资料清单里有“房屋所有权证”,底稿中缺少该产权证书。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或开展回访式检查,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指南、指导意见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编制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评估项目管理水平,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我厅将定期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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