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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原市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1〕648号)
发布时间: 2021-08-05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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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原市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1〕648号 

  

松原市财政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1〕290号),我厅于2021年4月至5月,对你市2019年以来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9年以来,松原市财政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未将中央、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及金额合计3698万元,其中: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68万元,省级污染防治资金2392万元,2020年省级污染防治资金938万元。不符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1083号)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20〕343号)第十七条“……市县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20〕343号)有关规定,责令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要求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完整。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松原市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1年813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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