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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4〕9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4〕923号
当事人:吉林圣祥茗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影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与甲二路交汇长春西区汽开商贸城项目2号公建30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2022年至2023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部分评估报告存在评估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评估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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