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4〕9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4〕918号
当事人:吉林吉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A座(宜山路88号)创业大厦305A-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对你公司2023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未按要求保存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档案的违法事实,该违法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报告缺失情况说明”和“对吴广成询问笔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九条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