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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4〕677号)
发布时间: 2024-09-05 13: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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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4677


当事人:孙立新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与二道街交汇处华宇大厦1单元6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执业的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对你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3〕第A-202号)及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3〕第A-202号)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对你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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