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24〕411号
当事人:吉林省启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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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认证及人工智能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ZHYX040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认证及人工智能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ZHYX0409)”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15SR044398)”为不真实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你公司提交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2024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