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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吉财监〔2024〕141号)
发布时间: 2024-03-14 15: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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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4141


当事人:松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址:松原市成吉思汗大街

根据《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7号),20235月至7月,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你单位挪用专项债券资金转为企业定期存款,共计金额1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126日,你单位收到松原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3325.66万元,用于松原市江北净水厂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22414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3000万元分3笔挪用,以每笔1000万元转入在吉林银行开设的3个账号办理1年期定期存款。2022824日,收回本息3003.85万元。

2.2022412日,你单位收到松原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8400万元,用于松原市江南第三净水厂工程建设项目。2022414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8000万元分8笔挪用,以每笔1000万元转入在吉林银行开设的8个账号办理1年期定期存款。2022824日,收回本息8010.2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第六条“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七、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债券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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