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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吉财监〔2024〕138号)
发布时间: 2024-03-14 15: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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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4138


当事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

根据《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7号),20235月至7月,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你单位挪用专项债券资金11831.65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20219月至11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24000万元,用于中国吉林国家碳纤维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3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1863.26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2.20218月至202212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59000万元,用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化工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3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3464.73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3.202111月至202212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57400万元,用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3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2961.2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4.20218月至20222月,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50000万元,用于中国吉林高性能纤维复合新材料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223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3056.56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5.2021928日,你单位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资金9000万元,用于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园区污水系统建设工程项目。202239日,你单位将上述资金中的485.9万元转回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第六条“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七、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债券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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