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2〕1084号
当事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南河大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7月25日至8月5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未编制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二张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091.64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共计金额18.72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支付黑臭水体再生水回用整治项目工程款900万元、支付四平市棚户区改造东南生态新城地块建设项目配套雨污管线工程咨询费64.77万元、支付方略工程咨询公司-市政道路维护工程监理费108万元,共计金额1072.77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13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3.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核算的接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四平市调研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租赁会议室费0.15万元,在“会议费”中列支。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7 公务接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36万元。
2021年7月21日,你单位未取得派出单位公函接待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旧改办57人及东丰县人大常委会5人,来四平市学习老旧小区改造经验公务接待餐费,共计金额0.3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5760.93万元。
2021年,你单位“应收账款”科目余额5760.93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3.03万元。
2021年,你单位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置LED屏幕5平方米,金额1.3万元;音频设备1套,金额1.73万元,共计金额3.03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144.95万元。
你单位采购青岛澳柯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500台电动垃圾收集车,总价款244.95万元,已支付100万元并入固定资产账,2021年,又支付剩余款144.95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七)扩大支出范围,金额25.18万元。
2015年,四平市污水处理管理处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四平市北河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合同,2016年,四平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单方停建该项目建设,造成合同违约,法院判决赔偿金额25.18万元。2021年,你单位为四平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支付合同违约赔偿金25.18万元,在费用中列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关于对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罚决定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五)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追回已支付的赔偿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你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