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2〕868号
当事人:赵*
身份证号:220***********006X
地 址: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七委二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4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你执业的吉林中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签字的2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58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
(1)未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2)未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3)未获取上年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58号)
(1)未获取车辆的权属证明。
(2)未获取在建工程盘点表
(3)未对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
(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的规定。
4.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5.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未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的规定。
7.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实施分析测算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8.未对短期借款利息、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7、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9.未获取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盘点表,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10.未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施检查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11.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12.未对货币资金、存货、各项收入、各项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13.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会计报表等资料,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
9-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3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吉中垣会所审字〔2022〕第012号、第058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对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