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2〕866号
当事人:吉林中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50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4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你公司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3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03号)、《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42号)、《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109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03号)
(1)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会计报表及附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获取车辆权属证明。
(3)、(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42号)
(1)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交税费、借款利息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未对货币资金、存货、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未获取开发成本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合同协议等文件依据。
(4)未对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未获取纳税申报表。
(6)会计凭证测试笔数少,金额小。
(2)-(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109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借款利息、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4)未对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 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涉及《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03号、04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5. 会计报表及附注被审计单位未盖公章,有关人员未签字,涉及《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42号、10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6. 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检查程序,涉及《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03号、042号、10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6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42号)
各报表项目审定表无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2.《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109号)
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3. 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中尚达审字〔2022〕003号、042号、10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3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