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2〕860号
当事人:宋**
身份证号:220***********0244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湖西路交汇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4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你执业的吉林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签字的1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正信会审字〔2022〕第51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报告》(吉正信会审字〔2022〕第51号)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间早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时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2.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3.未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4.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规定。
5.未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风险相关的控制)的整个过程中,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包括定量披露和定性披露)的考虑,识别风险;(二)评估识别出的风险,并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三)结合对拟测试的相关控制的考虑,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四)考虑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包括发生多项错报的可能性),以及潜在错报是否足以导致重大错报”的规定。
6.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7.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8.未对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9.未获取其他货币资金对账单。
10.未对存货实施计价测试程序。
11.获取的存货盘点表不全,无盘点人签字;获取的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日期为2021年8月,不是审计截止日期。
12.未获取土地、车辆、专利、商标的权属证明。
13.未获取纳税申报表。
14.未获取本期减少资本公积、增加盈余公积相关资料。
15.未对货币资金、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9-1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6.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交税费、利息支出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17.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以上1-17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连续审计业务,未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2.编制的货币资金明细表中3个外币账户未填写原币金额及汇率。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3.未编制所有报表项目审计程序表。
4.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资本公积、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表,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
5.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6.未编制持续经营工作底稿。
3-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7.未编制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事项”的规定。
8.未编制关联方及其交易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8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对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