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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2〕788号)
发布时间: 2022-08-31 1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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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2788


当事人:吉林大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址: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在核实举报案件时需要你公司提供吉大地资评报字〔2012〕第004号报告,对于你公司因保存不当无法提供该份报告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对于你公司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以及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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