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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1〕1363号)
发布时间: 2021-12-3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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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1363号 
  当事人: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辽源市人民大街1623号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布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投融资平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5号),我厅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1.2020年,你公司将应当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154.14万元,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账务处理……(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的规定。
  2.2020年,你公司将应当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的担保抵押资产监管费85.35万元,在“管理费用/监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3.2020年,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将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上缴的教育费附加80.59万元,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2221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规定。
  4.2020年9月,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将应当在“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核算的拍卖车辆处置损失1.6万元,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的规定。
  5.2020年,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将应当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的支付给吉林省信用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用335万元,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的规定。
  (二)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2020年6月24日,你公司借给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子公司辽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00万元,未取得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城市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资金的请示批复意见。       
  2.2017年3月22日,辽源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给你公司国有资产,截至检查日,相关资产产权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未取得相关的凭证或证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1.2018年,经辽源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政府出资84万元,购买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债权资产(不良贷款),其中,债权资产划转到你公司,由你公司负责管理。截至检查日,你公司未将购买资产的成本84万元登记入账。
  2.2020年,你公司对辽源市城投污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入资本金1000万元,你公司仅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了会计核算,未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登记的长期股权投资结转到“资本公积”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3.2020年,你公司将尚未取得的辽源市污水处理厂股权8358.03万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4.2019-2020年,你公司将尚未取得的市宾馆土地使用权2058.11万元、水库管理中心土地使用权19126.07万元,在你公司“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四)延后确认费用支出。
  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在2020年列支2019年度向辽源市金良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260.16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少列支出
  2019年9月11日,辽源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借给你公司3000万元,年利率为7%,用于世纪峰景东侧的拆迁费用。借款协议规定,正东房地产公司参与该宗土地的招标、拍卖,通过辽源市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挂牌,如果最终正东房地产公司被确定为竞得人,则正东房地产公司出借给你公司的3000万元,充抵取得该宗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正东房地产公司未确定为该宗土地的竞得人,你公司将一次性偿还正东房地产公司借款本息。挂牌招标拍卖后,正东房地产公司未被确认为竞得人。2020年12月22日,你公司已偿还正东房地产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应付借款利息269.26万元。截至检查日,你公司未按规定预提借款利息,少列利息支出269.2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的规定。
  (六)规避内部控制审批制度
  2020年,你公司从辽源中农智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职工食堂食材23.79万元,为规避董事长对费用支出单笔超过0.5万元的审批制度,你公司食堂采取一次采购,多次开发票的方式,登记入账食材支出费用。不符合《辽源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审批职责及权限,费用支出单笔开支额度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须分管领导和财务领导共同核签后由董事长审批”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今后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三)对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四)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五)对少列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少列支出,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六)对规避内部控制审批制度问题,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履行内控审批制度,综合运用控制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5万元罚款缴入当地国库;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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