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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1〕13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1364号
当事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白城市洮北区胜利东路1层1号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布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投融资平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5号),我厅于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1.你公司将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子公司股权投资1400万元,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1122 应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的规定。
2.你公司将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直接投入吉林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长白铁路项目的股权投资3793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规定。
(二)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2013年-2017年廉租房建设项目,根据立项文件应建43.1064万㎡,已建41.4356万㎡,在建0.3421万㎡。你公司已经移交给白城市住建局41.4356万㎡,其中,完工已移交项目结转至开发产品面积为5.7814万㎡,金额7309万元;尚未结转至开发产品面积为35.6542万㎡,金额57176万元。截至检查日,已移交资产64485万元,未进行账务处理,仍在“存货”科目挂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三)延后确认费用支出
你公司2020年在费用中列支2019年10月25日支付吉林省永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巴黎商业街三处房屋的评估费3.32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四)多列或少列收入
1.2013年5月29日,你公司收到嫩丹高速公路洮北段征地拆迁补偿款142.28万元,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未计营业外收入。
2.2018年8月15日,你公司与王胜昌(房屋被拆迁人)签订了《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王胜昌房屋面积185.86㎡,你公司按照置换115.86㎡面积的差额确认收入为32.49万元。2020年12月,你公司又按照安置协议185.86㎡面积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49.63万元,同一个销售业务确认两次收入,多列收入32.49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的规定。
(五)少列支出
1.2020年,你公司将应当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拍卖巴黎世家3套房屋17.4万元,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2.2020年,你公司政府债券账面金额297327.68万元,应由你公司承担2020年付息及付息兑付服务费11779.32万元。截至检查日,你公司尚未计提付息及付息兑付服务费11779.32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今后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三)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四)对多列或少列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时确认收入,不得多列或少列收入,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五)对少列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少列支出,并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5万元罚款缴入当地国库;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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