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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1〕1080号)
发布时间: 2021-11-16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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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1080)

当事人:吉林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址: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八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79月对你公司2020年至2021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3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136号)、《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290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

(1)未对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2)未对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136号)

(1)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的规定。

(2)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内部往来(期末余额2.19亿元)实施分析核对程序。

(3)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的股东会决议及投资协议,未获取被投资公司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未获取初始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4)未获取PPP项目协议和合同。

(5)未获取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与成本确认相关的资料。

(2)-(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290号)

(1)未对工程物资实施检查程序。

(2)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检查程序。

(3)未获取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4)未获取采购合同等与成本确认相关的资料。

(1)-(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获取与治理层沟通函,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财会〔20195号)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

5.未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作出说明,《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7.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136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8.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9.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10.未获取短期借款协议或合同,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290号)。

11.未获取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资料,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

12.未获取实收资本的相关审计资料,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290号)。

13.未获取业务合同等与收入确认的相关资料,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136号、第290号)。

14.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

15.未获取上年审计报告,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

10-1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5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

现金监盘表盘点日是2021118日,未编制报表日至盘点日现金付出和收入总额。

2.《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290号)

现金监盘表盘点日是2021318日,未编制报表日至盘点日现金付出和收入总额。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做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3.存档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未签字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未盖公章,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的规定。

以上1-3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136号)

(1)管理层声明书中,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签属姓名、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和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2)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签约双方单位均未盖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对致意见”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290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乙方授权代表未签名盖章,乙方单位未盖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对致意见”的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未确定审计业务收费金额,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第290号)。

4.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均未签署日期,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

5.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均未签名盖章,涉及《审计报告》(吉中永信审字〔2021〕第027号、第136号)。

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以上1-5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且违法情节严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暂停执业两个月。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111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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