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1079号)
当事人:长春建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名都3号楼60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7至9月对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1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长建鉴审字〔2020〕4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2.未实施初步业务活动中的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的规定。
4.未获取与治理层沟通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财会〔2019〕5号)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
5.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7.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的规定。
8.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9.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10.未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11.未获取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12.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协议。
13.未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无形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14.未获取工程合同、工程决算等与营业收入确认相关资料。
15.未获取采购工程材料合同等与营业成本确认相关资料。
16.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
(11)-(1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6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上述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