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1078号)
当事人:辉南金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朝阳镇富强街一委三组(商务局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7至9月对你所2020年至2021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所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6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2)未对货币资金、存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未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4)未获取被审计单位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5)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凭证测试及审计说明显示被审计单位“账为含税收入,报表已调整为不含税收入”,工作底稿中无审计调整分录。
(2)-(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6号)
(1)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未对其他应付款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4)未对固定资产-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实施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4.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5.未确定重要性水平,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的规定。
6.未对预收账款实施审计程序,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
7.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
6、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7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合计金额占资产总额123%,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三)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记录,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无一级复核记录,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2.未编制持续经营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3.所有会计科目审定表无上年末审定数,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
4.其他应收款审定表和明细表金额与报表不符,未分配利润审定表金额与报表不符,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6号)。
3、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5.未编制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财会〔2019〕5号)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事项”的规定。
6.未编制关联方及其交易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6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记录,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四)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涉及《审计报告》(辉金联会审字〔2021〕第011号、第016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对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记录,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所进行整改。
你所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