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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1〕1077号
发布时间: 2021-11-16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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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1077

当事人:吉林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址: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解放大路北出口1号楼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7月至9月,对你公司2020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能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能否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林开元评报字〔2020〕第003号)、《蛟河市民政局拟投资设立蛟河市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林开元评报字〔2020〕第021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管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二)评估业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林开元评报字〔2020〕第003号)

①底稿中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不正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内妥善保存资产评估档案,保证资产评估档案安全和持续使用。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的规定。

②底稿中缺少车辆评估的测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③底稿中车辆询价记录不完整,无询价对方名称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的规定。

(2)《蛟河市民政局拟投资设立蛟河市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林开元评报字〔2020〕第021号)

①底稿中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不正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内妥善保存资产评估档案,保证资产评估档案安全和持续使用。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的规定。

②底稿中缺少其他房屋的测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2.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

(1)《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林开元评报字〔2020〕第003号)

①评估报告法规依据中未列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等评估准则。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的规定。

②评估报告行为依据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正确,应为“关于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公务用车的批复”。

③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评估准则名称不正确,且未列示准则的发布单位及发布号。

④评估报告一般假设叙述“资产持续经营假设”不准确,特殊假设下面标点符号不统一。

⑤评估报告中还在使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字样,名称不规范。

以上②至⑤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⑥评估报告附件的委托方出具的承诺函无委托方签字盖章。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的规定。

⑦评估说明案例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快速变现系数”,评估报告阐述了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计算考虑了“快速变现系数”,计算方法错误。不符合《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四条“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的规定。

⑧评估说明迈腾车辆的评估,增值税税率采用了17%,评估基准日增值税税率应采用13%。不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的规定。

⑨评估明细表中《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未标明资产计量单位。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2)《蛟河市民政局拟投资设立蛟河市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林开元评报字〔2020〕第021号)

①评估报告摘要与评估报告正文叙述的评估目的不一致。

②评估报告法规依据中未列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等评估准则依据,所列示的评估准则名称不正确,且未列示准则的发布单位及发布号。

以上①②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③评估报告未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的规定。

④评估报告评估方法选择市价法评估理由不充分。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的规定。

⑤评估报告未说明所评估的房屋是否包含土地,同时对土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等也未披露。

⑥评估说明《房地产比较因素描述表》、《比较因素情况说明表》、《房地产比较因素条件分数表》、《房地产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中多处前后叙述不一致,例如:《房地产比较因素描述表》中层高均为4.2米,《比较因素情况说明表》中层高均为4.5米;《房地产比较因素条件分数表》中可比案例1房屋单价为3800/平方米,其他表格均房屋单价为3900/平方米,前后不一致;《比较因素情况说明表》中成交日期3个比较案例均为近期交易,《房地产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却对案例一进行了修正;《比较因素情况说明表》中交通便利度比较案例均为便利,《房地产比较因素条件分数表》修正却不一致。

以上⑤⑥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⑦评估说明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无委托人及资产占有方签字盖章。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的规定。

⑧评估说明案例中被评估房屋的土地类型为“划拨”,比较案例的土地类型为“出让”,评估测算过程未进行修正。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对于内部管理检查发现的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评估业务质量检查发现的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在规范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对资产评估师行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停业三个月。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111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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