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793号
当事人:辽源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辽源市龙山区长寿街9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1﹞290号),我厅于2021年5月6日至5月20日,对你单位2019年以来中央、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相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挪用财政专项资金9410万元
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你单位将辽源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9410万元出借给辽源市城投公司、辽源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辽源市行政管理执法局等单位。截至检查日,尚未收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第五十四条“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涉及问题金额3460.41万元
2019年,你单位组织实施的辽源市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412.41万元)和市电改线工程(合同价款548万元)、水务改线工程(合同价款500万元)2个单项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挪用的专项资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二)对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同时,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