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1〕698号
当事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地 址:靖宇县河南街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1〕290号),我厅于2021年4月至5月,对你县2019年以来中央、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相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9万元。2019年12月2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19〕640号)下达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134万元,专项用于靖宇县濛江乡珠子河村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2019年1月至6月,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共用于靖宇县杨靖宇小学附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1.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于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责令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在2021年8月13日前,追回违规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1.9万元,并予警告。同时建议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今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