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100号
当事人:东辽县教育局
地 址:东辽县白泉镇东辽大街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6月至7月,对你单位2019年以来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2019年10月31日,你单位收到东辽县财政局拨付的东辽县安恕镇第一中心小学新建教学综合楼项目一般债券资金500万元。同日,你单位将一般债券资金500万元出借给东辽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5日,东辽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还回一般债券资金100万元。截至检查日,尚有400万元仍未归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三)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追回挪用的债券资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今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