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0〕1066号)
发布时间: 2020-12-23 09:14:00
来源: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66号 

  

  当事人:王金秋 

  身份证号:1308251988****0721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小区三期1号楼7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至11月对你执业的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出具的4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款项……(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3)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

  (4)未实地检查重要的固定资产。

  (5)未取得车辆权属证明。

  (6)未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实施审计程序。

  (7)未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8)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

  (3)-(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未编制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审定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实地检查重要的固定资产。

  (3)未取得车辆权属证明。

  (4)未对本期新增的存货-土地出让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实施审计程序。

  (5)未对应付账款、销售费用、所得税费用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6)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

  (2)-(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

  (1)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未获取劳动合同。

  (3)未检查工资发放记录。

  (4)未检查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方法是否合理、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5)未检查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6)未检查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7)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2)-(7)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六章“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7)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①检查是否属于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或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②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一致,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是否正确……(15)抽取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若存在异常迹象,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对于重大跨期项目,提请申报企业调整”的规定。

  4.《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

  (1)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

  (3)未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发货单,核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

  (4)未对销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2)-(4)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七章“二、实质性程序……2.产品收入实质性程序……(6)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发货单,核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8)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11)销售的截止测试:①检查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销售发票存根联及货运单,检查销售收入有无提前确认或延迟确认的情形;②获取会计年度终了日后若干月内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不当确认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的规定。

  5.未实施初步业务活动程序

  《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6.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7.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8.未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9.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作出说明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10.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0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实施逐级复核程序

  《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策略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三)复核责任”、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的规定。

  2.业务复核核对表未签字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3.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混乱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4.未编制研究开发费用审定表

  《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

  5.未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定表

  《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

  4、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5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2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77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49号)、《专项审计报告》(吉通远专审字〔2020〕第115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

  (二)对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